进口网络游戏申报主体具体要求
日期:2016-05-23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