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与注销
日期:2016-05-23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变更
当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符合以上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未依据上述情形和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