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否能够享有署名权
日期:2016-05-23
根据《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权利人享有署名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并未采用署名权登记制度,这是为什么呢?
1、根据上述条例,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但对于合作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职务开发等情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这期间的开发者如何享有署名。
2、由于很多软件的开发完成参与人员极其众多,如果在证书上对开发人员进行一一列举并不现实。
根据我们了解,基于上述原因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在现阶段暂时不接受署名权登记。
对于众多登记用户一直关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署名问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一直在研究更好的对策,该中心曾在2013年下半年试行过署名登记制度,试行期间,在工作期间实际参与计算机软件实际开发工作的人员,在单位提供盖章的“开发人员享有署名权证明”材料后,可以在证书的著作权人栏目中体现开发者名称,但该制度推行后引来很多争议,增加开发人员的证书在使用时遇到很多问题,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实际利益(例如,由于著作权人栏目中增加众多个人,进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等认定时无法区分该软件是否为该企业独立开发并享有著作权,企业因此无法完成双软认定,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众多著作权人反馈要求取消该项制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试行期满后取消了该项登记方式,对于署名权通过何种方式体现,也在进行新的调研。